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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内民主选举制度

        党的基层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,按期进行改选,是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,是使党的组织充满活力、富有战斗力的保证。

 

  1、根据《党章》每三十条规定,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,党的总支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,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,如无特殊情况,必须按期改选。

 

  2、基层党的委员会、经律检查委员会由基层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 

  3、基层党的委员会、经律检查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都可以采取两种选举形式。

 

  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选举。

 

  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,产生候选人名单,然后进行等额选举。

 

  4、候选人的产生,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讨论酝酿,以体现大多数的意志。

 

  5、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,便于党员了解和选举。

 

  6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,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。

 

  7、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
和为贵 智为上 信为本 勤为力

Harmony is precious, wisdom is supreme, faith is the foundation, diligence is strength.